110年度北保險簡字第6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保險契約
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日所為民事簡易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原判決之原本及
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事實及理由欄以及附表二中之關於「盧強」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盧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