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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0 年度北司補字第 8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司補字第835號
聲  請  人  曾聰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給付管理費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具狀陳報聲請人究為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抑為曾聰華?若
    為前者,並陳報聲請人設址地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二、具狀更正相對人華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名稱,並陳報其設址地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三、提出補正上開一、二、事項後之民事聲請調解狀及其繕本或
   影本八份。
四、補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
  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定有明文。如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經查,聲請人聲請狀僅記載聲請人「曾聰華」,未記載管理委員會名稱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又相對人「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亦誤載為「華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故聲請人應更正前列當事人名稱到院。
二、次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826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當事人名稱或姓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並同時提出補正後書狀及其繕本或其影本八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