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北司調字第1020號
聲 請 人 温瑞香
陳詩瀅
陳詩瑤
陳詩豪
陳詩傑
相 對 人 箱根生活館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因
侵權行為涉訟者,應由侵權行為地或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一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
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規定甚明。
二、
經查,
聲請人聲請調解,主張被害人陳盛隆於夜宿南投縣埔里鎮箱根生活館時,不幸意外身亡;又據箱根生活館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其公司設址地亦位於南投縣埔里鎮。本件侵權行為地及被告
住所地均位於南投縣,依前開規定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佳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