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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0 年度北司調字第 12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司調字第1270號
聲  請  人  立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龎錫山 
代  理  人  余政勳律師
相  對  人  威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代  理  人  郭瑋萍律師             
            宋品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0日所為之調解筆錄,其原本及正本均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調解筆錄原本及正本之聲請人「立舟工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立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
    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第41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調解筆
    錄如有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律雖無得為更正
    之明文,但由民事訴訟法第380 條、強制執行法第4 條第1
    項第3 款等規定觀之,訴訟上和解、調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
    效力,故關於判決書更正錯誤之規定,於調解筆錄有同一之
    法律理由,自應類推適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調解筆錄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