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北司調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陳昱瑋
代 理 人 蔡坤旺律師
林佩蓉律師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
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因
兩造間所訂立之汽車買賣進口合約書第13條約定:「本合約如有涉訟時,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兩造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
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