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0 年度北司調字第 3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司調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陳昱瑋 
代  理  人  鄒易池律師
相  對  人  傑瑞車業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修齊 
代  理  人  蔡坤旺律師
            林佩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返還價金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因兩造間所訂立之汽車買賣進口合約書第13條約定:「本合約如有涉訟時,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兩造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