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北司調字第983號
聲 請 人 海德博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就其與
相對人俞一欣間聲請確認契約無效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聲請人於民國110年6月11日簽署之「股權收購意向書」及「保密協議」均無效等語。核其
法律關係須由法院
裁判確認,性質上屬
確認之訴,應認不能調解,
揆諸首揭規定,
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