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北小字第1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翔青實業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 樓之0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陸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零陸佰肆拾玖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
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