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北小字第20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優勢領航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余承芳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
上訴聲明,並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及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
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參照。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
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
主文所示,如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