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北小字第2835號
上 訴 人 姬政宏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安芯食品社會企業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一一○年度北小字第二八三五號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萬貳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