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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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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0 年度北小字第 351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北小字第351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佳儀 
被      告  丰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陳光明 
被      告  黃舒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0,06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0,06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表: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