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0 年度北小字第 393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北小字第3934號
原      告  司派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德 
訴訟代理人  廖子堯


被      告  許銘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零貳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9月2日、同年9月6日、同年9月9日分別前往原告司派客有限公司經營「AI Night Club」夜店消費,消費金額共計111,025元(含酒類消費),償還50,000元,尚餘61,025元未清償,被告藉故拖延還款,屢催無果,為此依夜店消費契約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LINE對話記錄內容、結帳單3紙、被告身份證影本等件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又未提出任何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信原告前揭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夜店消費契約請求被告給付61,025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