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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0 年度北小字第 396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396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新烏日美食町實業商行

法定代理人  周麗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儒耕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第24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兩造間之營運合約書第9條合意本院為管轄法院,且聲請人係經營商號之商人,原告亦為法人,依上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聲請人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