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北小字第396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新烏日美食町實業商行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儒耕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
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第24條之
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
他造於為
本案之
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
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依兩造間之營運合約書第9條合意本院為管轄法院,且聲請人係經營商號之商人,原告亦為法人,依
上開規定本院自有
管轄權,聲請人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