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北小字第4431號
原 告 匯秝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爾普概念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46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