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北小字第4623號
原 告 巨拓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薛定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住所為臺北市士林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可按,故本件之管轄法院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徐千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