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北小字第4868號
原 告 御舜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正漢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返還斡
旋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
當事人欄關於「正漢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正漢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