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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0 年度北小字第 486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斡旋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4868號
原      告  御舜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嘉甫 
訴訟代理人  周妤安 
被      告  正漢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景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斡旋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正漢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正漢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