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北小字第5059號
原 告 巨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被 告 侯茜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於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