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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0 年度北小字第 51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5150號
上  訴  人    新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民錤 

上  訴  人    鍾昆翰 

上訴 人    白哲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八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延至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九日始提出上訴理由狀聲明上訴,依上說明,上訴顯已逾期,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