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北小字第5150號
上 訴 人 新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鍾昆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
上訴人對於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
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八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而上訴人延至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九日始提出上訴理由狀聲明上訴,依上說明,上訴顯已逾期,自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