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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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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0 年度北小字第 516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北小字第5163號
原      告  上品國際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毓芝 
訴訟代理人  賴廣琦 
被      告  巫珮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