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北小字第79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被 告 康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未到)
上列
當事人110年度北小字第797號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
0 年3 月22日上午11時4 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通 譯 楊景雄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292 元,及自民國110 年1 月21日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8,292 元供
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公司改名前之精頭腦傳播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在臺
北市○○○路○段00號10樓之4 使用原告供電,積欠原告
109年6 月至109 年9 月之電費新台幣8,292 元
等情,已經原告提出繳費憑證、電費單據、公司變更登記表等為證,形式審查相符,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
準用第1 項之規定,可以認定,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