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北小字第902號
原 告 賜維特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展佑(藥局)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揭規定於
小額訴訟程序均
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23
參照。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1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10年2月4日送達原告,經其
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
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收費答詢表查詢
足憑,其起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