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北建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聯祥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被告加芝登國際有限公司、被告揚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系統建置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就被告加芝登國際有限公司部分之請求,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995元、就被告揚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之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22萬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