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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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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0 年度北簡字第 116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1635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頑石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郭智輝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550,5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7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