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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0 年度北簡字第 122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226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宜君
被 告 摩影多媒體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蔡篤興
法定代理人 涂凱迪
上列
當事人
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六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