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0 年度北簡字第 124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2486號
原      告  合翔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月娥 
被      告  張有春(歿)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三重區碧華街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有春間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為訴訟之原告或被告應具有當事人能力,此為必備之訴訟要件。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張有春業已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六日死亡,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其權利能力即因死亡而終了,自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復無從補正,是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