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北簡字第12671號
原 告 碩益興業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倉碩國際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壹萬陸仟陸佰伍拾元,應繳
裁判費壹萬零貳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玖仟伍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