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12671號
原 告 碩益興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倉碩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16,650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916,65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20元
合 計 10,0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