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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0 年度北簡字第 1267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12671號
原      告  碩益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融詳
被      告  倉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16,650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2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916,65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黎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20元
合    計      10,0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