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北簡字第126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鑫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潘維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