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北簡字第12775號
原 告 大帝貿易有限公司
被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0年7月12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各1件附卷
可參,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