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北簡字第127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鑫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潘維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