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北簡字第13221號
原 告 梁聖偉
被 告 傌克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陳慧娟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
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
爰命再開辯論,如
主文所示。
三、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陳報蔡明翰之住址及聯絡方式。
四、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公司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於民國109年7月至8月間之交易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