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北簡字第132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梁聖偉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傌克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上述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案件之第二審程序
準用之。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8,527元,該裁定於111年5月27日送達上訴人之
送達代收人,由其
受僱人受領,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繳納,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
可考,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