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北簡字第13234號
原 告 燁霏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如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肆仟陸佰壹拾貳元,應繳
裁判費肆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肆仟參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