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0 年度北簡字第 137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1372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 
被      告  雅仕國際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林逸生 

被      告  謝欣怡 
            林篤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肆仟貳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約定書在卷可稽,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又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雅仕國際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邀同被告林逸生、謝欣怡、林篤儀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6年9月2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500萬元,今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爰依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影本、約定條款影本、增補借據影本、放款繳息明細表、資料查詢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750元
合    計          3,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