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0 年度北簡字第 137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3766號
原      告  國順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世翔 


被      告  巨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美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4日通知限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通知裁定已於同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其訴不合法,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