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北簡字第138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立麥餐飲設備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本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7,7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240,18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0,062元,合計26,8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