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北簡字第16478號
劉昱玟律師
上列
反訴原告與
反訴被告楊順雯間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
裁判費,查
本件反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貳拾陸萬陸仟伍佰玖拾參元,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貳仟捌佰柒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