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北簡字第166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舊宗一科技大樓-根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大都會國際家具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7萬1,920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4萬1,2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