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北簡字第17400號
原 告 東泰計程汽車有限公司
被 告 林彥璋
(未到)
上列
當事人110年度北簡字第17400號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下午5 時23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通 譯 楊景雄
一、
被告應將TDR-0252營業小客車牌照二面、行照壹張返還原告
。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0,000元供
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雙方簽有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由原告提供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物供被告使用,但被告未定期檢驗違約,
原告已合法終止
系爭契約等,已經原告提出上述契約書及同
業公會函等,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三項
準用第一項及第
279條第一項規定,可以認定,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
本件係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
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