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北簡字第1774號
原 告 功原益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肆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參佰參拾元,扣除已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捌佰參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