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北簡字第185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立銓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立銓有限公司與被
上訴人長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捌萬壹仟伍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