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北簡字第18737號
原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尊顏生技國際有限公司
(未到)
上列
當事人110年度北簡字第18737號給付服務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0 年12月14日下午5 時4 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通 譯 楊景雄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89,182 元,及自民國110 年8 月29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89,182 元供
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 年1 月間簽有系統保全服務契約書
、監視系統附加協議書、門禁契約書等,但被告違約,尚欠
服務費、
違約金、施工費、器材成本,已經提出上述契約,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三項
準用第一項、第279 條第一項
規定,可以認定,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
本件係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
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