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北簡字第19762號
上 訴 人 大一明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田云建築師事務所即王田云間因本院一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九七六二號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參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