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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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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0 年度北簡字第 197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9762號
上  訴  人  大一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霞 
上訴 人  田云建築師事務所即王田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九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