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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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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0 年度北簡字第 198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9802號
原      告  矽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昌 
被      告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啟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 2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110年10月29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