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北簡字第199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陳玉珍間返還押租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本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67,141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4,305元,合計18,6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