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北簡字第19989號
原 告 鉅宇揚有限公司
被 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係依不當得利
法律關係起訴(
聲請支付命令經
被告合法
異議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48,520元,經扣除已繳500元,尚餘48,020元未繳。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