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北簡字第19991號
原 告 弘翔交通有限公司
被 告 葉長忠
(未到)
上列
當事人110年度北簡字第19991號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3 月1 日下午4 時56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通 譯 楊景雄
一、
被告應將TDN-2667號牌照二面及行照壹張返還原告。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0,000元供
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雙方於民國108 年10月19日簽有自備車輛參予經營
契約書租期二年,租期屆滿被告並未依約返還主文第一項所
示之車牌及行照等,已經提出契約書等,依民事訴訟法第28
0 條第三項
準用第一項及第279 條第一項規定可以認定,應
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
本件係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
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