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北簡字第199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明申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強安威勝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李芃華、宇芃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全額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