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北簡字第19998號
被 告 揚隼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升揮不銹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本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66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830元;
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89,7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皆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