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0 年度北簡字第 200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0000號
原      告  府尚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雲漢 
訴訟代理人  蔣美龍律師                     
被      告  梁學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瑞芳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