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北簡字第20000號
被 告 梁學龍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被告
住所地係在新北市瑞芳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
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兩造間既無
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